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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细节条件

2020-07-23 02:29:09  467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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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认定安徽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专职运营管理团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70%以上,具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比例达30%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五)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县区范围内。

(六)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1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七)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八)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九)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十)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5%以上,即就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二、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五)在孵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六)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八)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三、 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 申请备案省级加速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三)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加速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国际视野,与国际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数量20家以上,在加速器内与其紧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在5家以上,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五、 加速器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科技含量高、产业化程度强、市场前景好。

(二)在安徽未受让土地。

(三)从孵化器毕业或从外地引进的优势企业,并在加速器内注册、缴税。

(四)年税收不低于1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近两年产值和税收平均增幅15%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六)加速期一般不超过5年。

六、 加速器毕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

卧涛科技,多年从事科技创新政策及项目申报服务,关于上述各项政策都很有经验,企业若有疑问可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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